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篇一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意义和背景分析
市公安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责任。政务公开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因此,市公安局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有助于促进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
首先,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民主、法治和透明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务公开,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推动公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其次,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具有现实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政务公开可以增强公安机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的原则和目标、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政务公开的责任和机制、政务公开的监督和评估。具体而言,市公安局将以政务公开为抓手,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首先,市公安局将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目标,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决社会问题,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其次,市公安局将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政务公开的工作。具体而言,市公安局将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务公开的培训和宣传,推动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政务公开的效果和实效。
最后,市公安局将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和评估。具体而言,市公安局将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务公开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和宣传,推动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政务公开的效果和实效。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预期效果和实施路径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实施,预期会取得以下几方面的效果:
首先,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实施将提高公安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政务公开,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工作情况,增加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和信任,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其次,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实施将推动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将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安机关在政务公开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将为其他政府机关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
最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实施将促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通过政务公开,可以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和专业化。
总之,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促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市公安局将以政务公开为抓手,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篇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由市局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议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的政务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对外发布、资料存档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审议小组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内容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审议小组组长由同级、效能办主任担任;监督小组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我局监察部门领导担任。
二、内容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有关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任免事项;
3、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4、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5、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
6、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8、公务员考试录用、补充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事事项;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公车汽油费、维修费开支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干警交流、轮岗、晋级情况;
6、干警职工考核、奖惩情况;
7、机关干警职工出勤情况;
8、涉及干警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
9、机关干警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形式和时间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畅通公开渠道,讲究公开实效;政务公开时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广大群众、干警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开内容,便于接受监督。
(一)形式:
1、通过墙报公示;
2、设立政务公开栏;
3、发布公益广告;
4、实行政务通报;
5、举行政务听证会;
6、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7、实行其它有效形式。
(二)时间:
1、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不懈地推行,在公开的时间上应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2、各单位设置的对外、对内公开栏上的内容,原则上每月应当更换一次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要更换一次公开内容。
3、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广大群众、干警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监督检查
1、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
充分发挥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经常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2、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3、单位要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逐项予以反馈。
(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或责任人,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