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点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市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工作方案。
首先,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其中,政府预算拨款占据了主要份额,政府将根据市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主要指企业自身利润和资产处置所得,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筹集资金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另外,市政府将积极争取其他相关资金的支持,如国家、省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
其次,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将遵循一系列原则和规定。首先,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其次,资金使用应以市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先支持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或项目。同时,要注重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外,资金使用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最后,市政府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将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包括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等环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外,市政府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政策和措施。
最后,市政府将加强对市重点产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向市民介绍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活动,鼓励市民参与重点产业的发展,如举办创业大赛、投资咨询会等。
综上所述,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将促进市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市重点产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篇二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是为了促进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而制定的。该方案旨在优化资金使用的流程和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促进市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该方案明确了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来源。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政府预算拨款将根据市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和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安排。企业自筹资金主要指企业自身利润和资产处置所得,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筹集资金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其他相关资金包括国家、省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
其次,该方案明确了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规定。首先,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其次,要优先支持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或项目,以推动市重点产业的升级和创新发展。同时,要注重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外,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最后,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该方案明确了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方式。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包括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等环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外,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政策和措施。
最后,该方案提出了加强市重点产业的宣传和推广的措施。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向市民介绍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活动,鼓励市民参与重点产业的发展,如举办创业大赛、投资咨询会等。
综上所述,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将促进市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市重点产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同时,通过加强市重点产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市重点产业的发展将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关注。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篇三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为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资金来源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
二、关于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 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
税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 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关于产业界定
根据《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七)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四、关于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
(一)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zzxu.cn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zzxu.cn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 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上规模企业。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规定进行奖励。
(三)公共平台。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开拓市场。
1.产品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 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4.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市级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五)为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关于资金分配
发展资金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如确实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块安排资金充实产业基金。
六、关于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相应的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七、关于资金的配套
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关于资金的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