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逐渐显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土地改变用途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该暂行方案明确了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首先,对于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其次,方案规定了土地改变用途的管理要求。所有土地改变用途的项目必须经过专业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同时,对于涉及农用地的改变用途,还要进行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暂行方案的出台对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农民权益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避免了不合理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发生,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方案要求对于涉及农用地的改变用途,进行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农民因土地改变用途而丧失生计的情况发生。此外,方案还要求对土地改变用途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避免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然而,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审批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由于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时间较长,影响了项目的进展和投资效益。其次,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工作存在不足。有些地方对于涉及农用地的改变用途,只进行了简单的补偿,没有进行有效的农民安置,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专业评估和论证工作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科学性,影响了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对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农民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工作,规范专业评估和论证工作,以提高土地改变用途管理的效能和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下列土地改变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改变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改变土地用途的
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县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条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报县政府批准。一)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书。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或依法给予补偿,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土地,补偿时应当按原优惠比例扣除补偿金额;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纳入土地储备库。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定规划设计条件,一)县住建局依法审查区域用途变更事项。报县政府同意。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