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行政问责方案【优秀3篇】

时间:2017-05-07 04:37: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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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篇一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制定意义和目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公共服务的不断提升要求,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成为了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单位,我们深知行政问责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制定了全县行政问责方案,旨在通过明确问责主体、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措施,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问责是一种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政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职行为,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通过制定行政问责方案,我们能够明确各级政府的问责主体和责任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和标准,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操作指南和依据。

其次,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问责制度。我们将问责主体划分为政府部门、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问责程序上,我们将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流程和环节,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将加强问责措施的落实,包括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以确保问责的执行力和震慑力。

最后,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服务的提升。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作将更加规范和透明,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度将得到提高,从而促进了政府的廉洁和行政效能的提升。同时,政府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综上所述,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标。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这一方案,不断完善和提升行政问责制度,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篇二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操作指南和实施效果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评估标准,以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行政问责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问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我们将明确问责的主体和责任范围。根据方案的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和领导干部都是行政问责的主体。政府部门负责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公务员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执行者,领导干部是政府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每个主体都有其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方案的要求履行职责,否则将面临相应的问责措施。

其次,我们将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流程和环节。行政问责的流程包括问题发现、问题调查、责任认定、问责决定和问责执行等环节。在问题发现阶段,我们将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的收集、甄别和处理机制,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准确掌握。在问题调查阶段,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深入调查,查清问题的事实和责任。在责任认定阶段,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的认定,确保问责的公正和合理。在问责决定和执行阶段,我们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确保问责的执行力和效果。

最后,我们将定期评估和总结行政问责的实施效果。通过对行政问责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我们将加强对问责措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的公正和合理,提高问责工作的效果和效能。

综上所述,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的操作指南和实施效果将对行政问责工作的规范和透明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和合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同时,我们将不断改进和提升问责工作的效果和效能,逐步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问责制度。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区)政府(管委)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因决策、决定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出台或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县政府有关政策相违背的各项制度,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个

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重大项目的;

(五)企业周边环境不优,出现强揽工程,故意阻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施工秩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者超过办理时限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索、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不出据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对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完成,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县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不按规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审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置不当,使投资经营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投资者撤资的。

(六)群众举报或企业法人代表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七)巧立名目,变换手段,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或他人收取赞助费的。

(八)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不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执法的;

(二)不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五个阶次(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随意执罚的;

(三)借执法为名,到企业或休闲娱乐场所乱作为,或利用其特殊身份索、拿、卡、要和消费强行打折的;

(四)罚款不出据,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的;

(五)拦路设卡,无故扣车扣船,不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的;

(六)在办案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被有关部门撤销的;

(七)因工作不主动,协调不及时,导致上级主管部门来本县区域规模企业执法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检查中工作不认真、不过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问责责任划分

第八条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应首先对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问责。

第九条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因领导干预或决策失误,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第四章行政问责的种类和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前款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拒不纠正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章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行政对象的问责,由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再由县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问责对象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县监察局负责人同意,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经初步调查认为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问责的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有关领导批准,对问责对象作出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六)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职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的行政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属垂直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行政问责除第十四条的第

(一)、

(二)款由县监察局实施问责外,其余的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款的问责,由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按所属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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