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通用3篇】

时间:2013-08-05 02:33: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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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非法营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非法营运车辆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给乘客带来不便和风险。为了有效治理非法营运问题,制定并实施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巡查和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建立非法营运车辆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联网监管,提高查处非法营运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驾驶员的合法从业。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非法营运的合力。同时,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确保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

第三,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营运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公众对非法营运的抵制和抵制能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和后果,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和从业规范。

第四,要加强协同合作。非法营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合力。同时,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界力量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非法营运的合力。

机动车非法营运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治理工作既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通过制定并实施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协同合作,可以有效地治理非法营运问题,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非法营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非法营运车辆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给乘客带来不便和风险。在制定并实施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非法营运车辆的登记管理制度,对所有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巡查和整治力度,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从业素质和安全意识。政府部门还要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威慑效应。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非法营运的合力。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确保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

第三,要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和后果,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和从业规范。

第四,要加强协同合作。非法营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合力。同时,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界力量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非法营运的合力。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治理机动车非法营运问题,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协同合作,以推动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落实。同时,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共同建设安全、有序、便捷的城市交通环境。

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 篇三

为巩固全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以下简称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市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委牵头、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宜居重庆”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巩固前期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城区核心区域、繁华商圈、枢纽站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运输组织

、综合治理效能,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能力和质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措施按照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总体原则和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长效治理“四项制度、四项机制”。

(一)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举措,强化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属地责任制。

1.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平稳推进,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2.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所在乡镇(街道)的非法营运治理工作责任制、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扶持责任制、有关乡镇(街道)对非法营运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维稳工作责任制。

3.将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按层级分别纳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目标考核体系。

(二)联席会议制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成立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分别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设办公室,负责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1.市督导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区县(自治县)开展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2.各区县(自治县)督导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非法营运治理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判非法营运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市和区县(自治县)督导办公室适时组织道路运输企业、站场经营者等召开非法营运治理情况通报会议,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三)有奖举报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市交委共同制定打击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的良性互动。

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分别提供经费保障。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四)“黑名单”制度。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完善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黑名单”管理系统,实现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人员及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五)日常监管机制。要坚持将非法营运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增强执法手段,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及时查处各类涉及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1.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协调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强化对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指导,规范行业治理。划定非法营运治理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做好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双防控”工作,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参与现场监控,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氛围。

加强交通部门智能化执法系统建设,建立主要客运枢纽站场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化稽查系统,强化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2.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涉及非法营运的制假贩假、假冒和套*车辆,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

依法查处摩托车超载行为。与残联配合加强对残疾人代步车的规范管理。

3.工商部门要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汽车租赁企业、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六)联合执法机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开展跨区域联动执法、常态性联合执法和集中治理行动,解决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保持现场管控力度和执法威慑力。

1.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指派3—5名公安干警,与本行政区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各司其职,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

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夜间武装检查平台,交通执法与公安警力开展夜间联合执法行动。 2.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对客运枢纽站场、繁华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每月开展一次为期2—3天的区域联动、多部门参与的集中治理行动,集中治理行动具体方案由市督导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原则上每次集中治理行动市级执法力量不少于100人、各区县(自治县)执法力量不少于20人。

3.对跨区域非法营运行为开展异地执法行动,加强异地执法力量调度和异地交叉检查,增强执法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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