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考量因素,积极支持和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该方案的实施旨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和个人投资绿色产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下面就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一、设立绿色信贷专项资金
商业银行应设立绿色信贷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和绿色项目的实施。该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募集或内部调配等方式形成,用于发放绿色信贷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在设立绿色信贷专项资金时,应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绿色信贷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准确的绿色信贷评价体系,根据绿色产业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绿色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评价体系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可持续性评估、绿色技术评估等内容,以确保绿色信贷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绿色信贷评价标准和指南,制定适合自身的评价体系。
三、推出绿色信贷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绿色产业的需求和市场的情况,推出符合绿色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绿色信贷产品可以包括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多种形式,以支持绿色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商业银行在推出绿色信贷产品时,应考虑产品的定价、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绿色信贷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进行绿色信贷业务时,应加强对绿色项目的风险管理,以降低信贷风险和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等方式,提高对绿色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绿色产业链的风险管理,以确保整个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绿色信贷的宣传和推广
商业银行应加强绿色信贷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信贷的认识和理解。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宣传活动、绿色信贷论坛等方式,向社会传递绿色信贷的理念和价值观。商业银行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绿色组织、绿色企业等合作,共同推动绿色信贷工作的开展。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绿色信贷工作,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是商业银行为了支持和推动绿色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政策。该方案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将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下面将具体阐述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意义。
一、建立绿色信贷业务的组织体系
商业银行应建立绿色信贷业务的组织体系,明确绿色信贷业务的职责和权限。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绿色信贷业务部门或绿色金融事业部,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绿色信贷业务的组织体系应包括绿色信贷业务的策划、管理、评估等职能,以确保绿色信贷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绿色项目的支持和服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绿色项目的支持和服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绿色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相应的信贷产品,以满足绿色项目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绿色项目的咨询和指导,提供绿色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绿色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绿色信贷的评估和监测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准确的绿色信贷评估和监测机制,对绿色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绿色信贷的评估和监测应包括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测,以确保绿色信贷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绿色信贷评估和监测方法,制定适合自身的评估和监测机制。
四、加强对绿色信贷的宣传和推广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绿色信贷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信贷的认识和理解。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媒体、互联网等,向公众传递绿色信贷的理念和价值观。商业银行还可以举办绿色信贷论坛、绿色信贷培训等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绿色组织、绿色企业等的合作,共同推动绿色信贷工作的开展。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将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绿色信贷工作,提高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和服务水平,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摘要: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本文阐述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必要性,从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产业指导目录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实施对策。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标准是实现其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思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有利于银行识别界定“两高一剩”企业贷款
对于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长期以来各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一旦严格控制其贷款,商业银行就会失去一块利润丰厚的信贷市场,这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矛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环境和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几年,我国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高一剩”企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风险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清晰的信贷环境管理政策,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前瞻性地规避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信贷政策以及绿色信贷的相关标准,同时按照绿色信贷标准的要求,对“两高一剩”产业进行识别和界定,压缩退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内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对资源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二)有利于银行避免贷款审查标准不统一和随意性
虽然我国逐步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备,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标准,规范银行操作。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的审查标准,根据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评价指南,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统一的贷款审查,保障每笔贷款都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符合国家发展方向,避免银行贷款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2008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
(三)有利于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绿色信贷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亟待提高。因为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应对我国节能减排融资的需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成立相关金融服务部门,专门负责碳金融、能效金融、环境金融等可持续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统筹工作。这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绿色信贷的大力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制定绿色信贷项目的准入标准,为银行深入拓展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提高绿色贷款措施的可操作性。
(一)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
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这些融资项目按照潜在的环境社会风险和影响程度分为高(a)、中(b)、低(c)三类,即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银行要结合项目分类审查其环境和社会风险,在借款合同中嵌入承诺性条款。聘请独立外部专家审查项目的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以及磋商披露的记录等资料,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管,并定期披露银行在赤道原则方面的实施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a类项目,商业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b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c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此外,赤道原则认为,在社会和环境评估文件中会涵盖以下潜在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对基准社会和环境状况的评估:对环境和社会有利而可行的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和法规、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对人权和社区健康和安全(包括项目使用保安人员的风险、影响和管理1的保护;对文化财产和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以及改造过的、自然的和关键栖息地内的生态敏感区域1的保护和保存,以及法律规定的保护区的识别;可持续性管理和使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通过适当的独立认证系统进行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危害的评估和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个核心劳工标准),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搬迁;对受影响社区和弱势或易受伤害团体的影响:对土著居民和其独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对现有项目、拟建项目和预计日后兴建的项目的累计影响;就项目设计、评审和执行向受影响人士进行咨询;能源的有效生产、运送和使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最少化、污染(污水和废气)控制、固体和化学废物管理。
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首先,判断项目或客户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型行业、项目选址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敏感意味着部门产品、生产流程以及生产排放物实际或潜在地威胁环境。其次,将环境因素纳入评级指标体系,评估间接风险大小。商业银行应对环境风险可能导致客户生产中止、成本提高、环保资本支出增加、声誉受损、产品市场萎缩等情景预估,进而判断由此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再次,加强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最后,审查抵押情况,规避直接风险。如果采取了土地或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应深入分析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复原能力等影响抵押物价值与变现难易程度的因素,综合考虑抵押土地或房产被污染的可能性与程度。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生态环境也不断受到环境污染的严峻挑战。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敲响了环境治理的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与此同时,在我国金融界也出现了绿色信贷的意识与行动,绿色信贷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推行绿色信贷无疑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绿色信贷的道路上尚有诸多荆棘,涉及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企业的违约成本过低及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等诸方面。
二、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
绿色信贷的理念已经暗示了商业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实现效益最大化成为其主要动机之一,即商业银行是逐利的。很显然,商业银行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难以兼顾社会责任。在目前政策和盈利环境下,虽然对“两高”行业的贷款已经被谨慎投放,但是贷款余额依然占据了商业银行信贷的相当比例。银监会的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3月末,五大行(工、农、中、建、交)发放的“两高”行业贷款余额达13,326.39亿元,占五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1%。正因为商业银行是逐利的,所以它不得不去做这些大项目,否则就是哪家银行执行政策越彻底,其客户资源、市场份额流失越快,其受到的损失越大。如此一来,我们一味地责备商业银行助纣为虐造成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膨胀和大规模的扩张无疑显得有失公允。另外,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
笔者认为,要扭转此局势,一方面必须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提供一个出口。现在除了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也要引导和鼓励新的资金投向,这比堵住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扩张可能更有效果。这一方面必须由国家的产业政策提供支持,尤其对那些有利于环保的大项目(如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除了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国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另外,给予创新型的、技术自主革新的商业项目支持,因为之所以造成现在这么严重的污染,除了企业趋利的原因以外,还在于处理成本太高,或者技术水平太低,所以导致了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不作为了,因此要鼓励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方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
三、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采取多种方式争夺银行的信贷资源。那些污染大户往往是纳税大户,是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柱,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提升政绩,会千方百计地保住企业。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期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地方银行把压力转移到银行上,而地方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利益关联,往往会使得银行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何况,银行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往往也背负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负担,以及“多贷增效”的企业盈利性目标。不少污染企业的利润产值并不低,还贷及时,还有地方政府做风险担保,符合银行信贷追求“大客户、高信贷”的利润导向性。故逐利动机驱使得银行只看重信贷结果而不看其过程。因此,绿色信贷单纯依赖于银行自律是不够的,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以人大审核为首的财政监管,对地方“污染政绩”的经济约束是最硬的,银行信贷的约束则软得多。
四、企业的违约成本问题
长期以来,企业放任污染,对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尽管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来的必然反应,但其根源还在于政策的不规范、不合理。企业放任污染攀利,只承担了自己企业内部的成本,没有承担由于外部不经济而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社会成本。企业没有因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即违约成本过少。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要加重惩罚力度,加大违规违法成本,还应该提倡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经济上、环境上、形象上、政治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只有企业意识到违规成本高昂到承受不起的情况下,我们的政策才能体现出效果。再者,过去我们的政策引导不够,好的典型支持不够,没有起到示范和推广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让那些尽到绿色责任的企业,取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和长期的经济效益,唯此社会上才会形成这样一种自发的、内在的治污动力、技改热情、环保趋势。但是,现在的情况恰好相反,因为电力、能源等行业能够带来暴利,导致我们大规模的资本进入和项目上马,企业由于有原始的冲动,赚钱效应促使它就往这个方向走。只有看到了做治污或者风能发电等这样一些好的、有利于社会的项目的前景,他才能选择这些项目。
五、企业环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007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共享企业环保信息”联合发布文件,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了更为完整的环境信息系统。银行可以多方面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信息,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向环境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客观分析企业的环境信息,了解企业有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但是,由于企业认识到环境信息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得到银行贷款,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只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那么银行获取的信息就不充分,也即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始终坚持“三位一体”,即贷前检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管理。银行要随时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掌握贷款的去向和用途,检查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监督企业是否专款专用。比如,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说明贷款将用在环保项目上,贷款发放后,企业是否真正把贷款用在了环保项目上,银行要进行跟踪检查,等等。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标准是实现其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思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银行识别界定“两高一剩”企业贷款
对于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长期以来各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一旦严格控制其贷款,商业银行就会失去一块利润丰厚的信贷市场,这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矛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环境和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几年,我国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高一剩”企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风险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清晰的信贷环境管理政策,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前瞻性地规避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信贷政策以及绿色信贷的相关标准,同时按照绿色信贷标准的要求,对“两高一剩”产业进行识别和界定,压缩退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内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对资源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二)有利于银行避免贷款审查标准不统一和随意性
虽然我国逐步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备,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标准,规范银行操作。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的审查标准,根据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评价指南,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统一的贷款审查,保障每笔贷款都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符合国家发展方向,避免银行贷款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2008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
(三)有利于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绿色信贷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亟待提高。因为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应对我国节能减排融资的需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成立相关金融服务部门,专门负责碳金融、能效金融、环境金融等可持续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统筹工作。这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绿色信贷的大力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制定绿色信贷项目的准入标准,为银行深入拓展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提高绿色贷款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实施对策
(一)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
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这些融资项目按照潜在的环境社会风险和影响程度分为高(a)、中(b)、低(c)三类,即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银行要结合项目分类审查其环境和社会风险,在借款合同中嵌入承诺性条款。聘请独立外部专家审查项目的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以及磋商披露的记录等资料,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管,并定期披露银行在赤道原则方面的实施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a类项目,商业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b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c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此外,赤道原则认为,在社会和环境评估文件中会涵盖以下潜在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对基准社会和环境状况的评估:对环境和社会有利而可行的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和法规、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对人权和社区健康和安全(包括项目使用保安人员的风险、影响和管理1的保护;对文化财产和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以及改造过的、自然的和关键栖息地内的生态敏感区域1的保护和保存,以及法律规定的保护区的识别;可持续性管理和使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
通过适当的独立认证系统进行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危害的评估和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个核心劳工标准),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搬迁;对受影响社区和弱势或易受伤害团体的影响:对土著居民和其独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对现有项目、拟建项目和预计日后兴建的项目的累计影响;就项目设计、评审和执行向受影响人士进行咨询;能源的有效生产、运送和使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最少化、污染(污水和废气)控制、固体和化学废物管理。
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首先,判断项目或客户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型行业、项目选址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敏感意味着部门产品、生产流程以及生产排放物实际或潜在地威胁环境。其次,将环境因素纳入评级指标体系,评估间接风险大小。商业银行应对环境风险可能导致客户生产中止、成本提高、环保资本支出增加、声誉受损、产品市场萎缩等情景预估,进而判断由此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再次,加强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最后,审查抵押情况,规避直接风险。如果采取了土地或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应深入分析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复原能力等影响抵押物价值与变现难易程度的因素,综合考虑抵押土地或房产被污染的可能性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