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疫情复工工作方案,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并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以下是最新的疫情复工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
1. 健康监测和筛查:所有员工在进入企业办公区域之前,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和健康调查,以确保没有感染病毒的风险。如果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隔离并进行病毒检测。
2. 办公场所的改造:为了保持社交距离,各企业应重新布置办公区域和员工工位,确保员工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此外,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清洁,并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
3. 强化个人防护: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口罩,并严格遵守咳嗽和打喷嚏的礼仪。企业应提供充足的口罩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处理这些物品,以避免交叉感染。
4. 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为了减少员工之间的接触,企业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制度。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办公室或家中工作,减少聚集和交通拥堵。
5. 健康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认识和意识。此外,要加强员工的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疫情带来的压力和焦虑。
6. 加强卫生和清洁:企业应增加办公区域的清洁频率,特别是公共区域和共享设施。办公桌、电脑、门把手、电梯按钮等经常接触的物品应定期进行消毒。
7. 团队协作和沟通:在复工过程中,企业要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各种在线工具和平台,实现线上会议和远程协作,以减少面对面接触。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二
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各地纷纷推出最新的疫情复工工作方案,以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以下是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分区复工: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划分不同区域,采取分区复工的方式。低风险区域可以全面复工,中风险区域可以有序复工,高风险区域则暂时停工。根据疫情的变化和控制情况,动态调整各区域的复工政策。
2. 逐步放开限制:根据疫情的发展和控制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允许更多行业和企业复工。但在放开限制的同时,要加强监测和筛查,确保疫情不会再次扩散。
3. 防控措施与工作流程调整:企业要制定详细的防控措施和工作流程,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健康监测、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办公场所的清洁和消毒等。同时,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弹性工作制度:企业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度,让员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办公室或家中工作。这不仅可以减少员工之间的接触,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5.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对疫情防控的认识和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大家传递正确的防护知识和信息,减少谣言和恐慌的传播。
6. 紧急预案和危机管理:企业要制定紧急预案和危机管理措施,以应对疫情复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种紧急事件。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的出台,为各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和措施,使复工过程更加安全和有序。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方案,以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为经济的快速恢复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三
2月10日起,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宾馆、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复工。
2月15日起,为企业生产提供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以复工。即包括:各类金融行业企业,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总部管理、广告业、资产价格评估、鉴定认定、仲裁服务、咨询招标,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文化出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网络办公、线上办公。
2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
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拟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责任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员工分批到岗安排等内容,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联动机制到位。
企业要与属地医疗、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日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复工情况和员工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要对每名员工近14天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复工,鼓励员工延迟上班;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达时间,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检测正常、无不适症状后方可上岗。
(四)设施物资到位。
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要求,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包括不少于两周的口罩、消毒液等),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重点地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
(五)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企业经营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企前体温检测,按规定上报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多种方式普及传染病防护知识,做到有症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清洁消毒到位。
使用空调系统的,应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应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的清洁消毒。食堂应注意食物安全,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要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各小组集中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二)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1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备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本乡镇服务业企业监督,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
(一)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消毒,配备充足的测温仪、口罩等防护物资。
(二)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加强本地员工的管理,对在县内企业上班需要进出村屯的群众,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企业员工可凭员工证等有效证件在企业和家庭之间往返,各交通检查点不能无故阻拦县内企业员工正常过路通行,不能对出村复工返家的人员进行隔离。
(三)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经复工复产审批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正常上下班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四)县卫健局负责审核企业各项具体防控措施是否达标到位。
(五)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员工的交通问题。
(六)对不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强行复工复产的企业,由公安部门强行责令停产。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四
2020年1月中旬,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随着疫情不断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晚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暂停一切大型活动,减少人员聚集,各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银行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积极响应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发布的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但银行营业网点出现客户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进入、不配合进入前的体温检测、发热患者不听劝阻拒不离开营业现场,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针对这些情形银行的应对措施,银行在疫情期间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1、网点客户出入银行网点有义务佩戴口罩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其中第二条实施要求中写明,公民出入公共场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这次疫情中,广东省政府有权力发出通告,公民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银行网点作为公共场所,客户进入时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网点客户有义务配合体温检测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一条要求:广州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规定,网点客户有义务配合戴口罩和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客户在银行网点区域内出现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出现发热拒不配合离开,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等情形,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如果网点客户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现场,导致银行或现场的每一位市民财产损失的,遭受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民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所以,客户不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劝阻,拒绝佩戴口罩、拒绝测体温、发热拒绝离开等,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该意见分别针对不同情形应当适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果网点顾客发热拒绝离开现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于篇幅,其他类型犯罪在此不赘述。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定,银行应当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各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政策也应当遵守,疫情期间银行网点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公共场所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01月30日印发了《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指南描述很详细,整个指南从场所卫生、个人防护两大方面详细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卫生防护要求,银行网点应当按照该指南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对应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请贵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义务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第二条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
所以,银行首先在网点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语,其次,网点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
3、银行有义务配置测温设备并且进行体温检测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一条要求:“一、广州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第二条对体温检测的要求是:“……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居(村)委会报告。”这条虽然是对社区和农村疫情管理进行体温检测的工作要求,但银行网点进行体温检测时可参考。
所以,银行网点应当配置体温检测设备,有义务对进入网点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4、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规定,银行有义务及时将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况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具体报告对象,实操中可能有调整,建议银行各网点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门对接落实。
5、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所以,银行有配合政府临时征用财物的义务。
履行以上义务或场所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将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
银行网点在防疫防控过程中,未履行自身义务,或场所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法律责任的风险。
2、行政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前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有比较详细规定。
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追加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这特殊时期,银行网点作为公众场所,网点客户有义务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负有诸多法定义务,应当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五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具体分区,按照就近原则,由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大新锰矿医院负责。
(二)封控区、管控区群众身体出现不适需就诊,由各管控区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属地医疗机构,由属地医疗机构出诊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三)防范区群众在做好个人防护情况下自行到属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就诊。
(四)根据初诊情况,病情超出属地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由属地医疗机构汇报相对应医共体总院给予指导;如果均无法处理,由县人民医院派出120急救中心进一步治疗。
(五)危急重症直接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诊。
县域内封控区、管控区以外其他乡(镇)的群众,患一般疾病正常就诊的,就近在属地医疗机构就诊,如需到县城医疗机构就诊的,提前联系县城医疗机构,由属地村委(社区)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各卡口给予放行。
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就诊。
(一)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值班安排。
(二)负责出诊的医务人员及司机要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三)各封控区、管控区属地乡(镇)政府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根据现场需要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救治通道畅通。
最新疫情复工工作方案 篇六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抓早、抓细、抓实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知》(成安监函〔20xx〕2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市春节期间停产,节后复工复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企业复工复产前是否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各种仪表、管道、阀门、危险品储存装置和原料产品库房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高危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场所和高温高压区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集聚的空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实行闭环管理。
(二)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开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装置、设备开工时突发情况下的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开车方案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是否存在强行开车和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行为。
(三)复工复产前,企业是否逐级分解、层层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以岗定责、按责履职。是否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新进员工和换岗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工安全措施、本岗位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等技能与方法,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四)加强开工时的现场安全管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是否在开工时跟班、带班,随时注意并掌握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严肃治理从业人员“三违”行为。
(五)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及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六)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整治,企业是否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彭安监〔20xx〕3号)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节后复工复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时段,也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关键环节,相关科(室)队要高度重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节后复工复产过程的安全管控,在企业开展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本方案,按照“先安全、再复工,不安全、不复产”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严格措施,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达不到复工复产要求的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