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篇一
离婚是一种复杂而敏感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许多个人和财产权益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讨论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离婚纠纷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背景信息。张玉琴和孙德根结婚已有十年之久,他们育有一个孩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达成共识,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事宜。
在离婚纠纷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首先,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张玉琴主张自己应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孙德根则表示希望能够共同抚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并根据双方的情况做出决定。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需要确定共同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以及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进行财产的评估和分配,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除了以上的主要争议点,离婚纠纷案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问题,如抚养费、财产债务的分担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离婚纠纷案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情感和利益的冲突。因此,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分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依法判决。
总结起来,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离婚纠纷案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双方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各自的权益。同时,双方也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篇二
离婚是一种艰难而痛苦的过程,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次生活的重塑。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离婚纠纷案,并提出一些解决纠纷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张玉琴和孙德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他们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事宜。然而,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双方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挑战。
在离婚纠纷案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应该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的调解来达成一致。
另外,财产分割也是离婚纠纷案中的重要问题。双方需要公平地分割婚后所得以及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的评估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除了以上的争议点,离婚纠纷案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问题,如抚养费的支付和财产债务的分担等。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分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总结起来,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离婚纠纷案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双方应该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分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院的调解和裁决。离婚虽然是一次痛苦的经历,但通过合理的解决方式,双方仍然可以继续前行,开始新的生活。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篇三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新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玉琴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 、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2009年6 月29日高新区和平社区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孙德根于2003年3 月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孙德根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双方婚后长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尤其是被告离家出走,双方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在2003年离家出走后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
感情已经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被告孙德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50 元,原告在本判决领取之日起7 日内向本院补交150 元;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俐
人民陪审员崔保友
人民陪审员但树良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