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论文 篇一
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本文将探讨保险制度的定义、功能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保险制度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经济和社会安排,通过合同方式,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保险制度涉及多种类型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保险形式不仅为个人提供了经济保障,还为整个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经济环境。
其次,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个人或组织购买保险时,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一旦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损失补偿。这种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的机制有助于减轻个人和组织的经济负担,降低了风险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保险制度对个人来说有许多好处。首先,它提供了经济保障,当个人遭受风险或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提供经济赔偿,帮助个人渡过难关。其次,保险制度可以鼓励个人进行长期储蓄和投资,因为通过购买人寿保险等产品,个人可以为未来的风险做好准备。此外,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方式,让经济弱势群体也能够获得经济保障。
保险制度对社会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在保险制度的支持下,个人和组织能够更加勇敢地创新和投资,因为他们知道即使遭受损失,也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次,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社会风险的分散,减轻了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压力。最后,保险制度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抗风险能力,当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快速的经济赔偿,帮助社会恢复和重建。
综上所述,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的机制,保险制度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稳定的环境。个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保障和长期储蓄的机会,而社会也能够因此获得经济发展和风险抵御的能力。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制度论文 篇二
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风险的多样化,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本文将探讨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创新方向。
首先,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数字化和科技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和质量。数字化和科技化的保险制度可以实现个性化定价、风险预测和损失管理,提高保险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其次,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二是多元化和综合化。传统的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单一类型的保险产品。然而,随着社会风险的多样化,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扩展到健康保险、意外保险、旅行保险等更多领域。此外,保险公司也开始提供综合性的保险服务,将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整合在一起,以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
保险制度的创新方向之一是绿色保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和推广环境友好型的保险产品。绿色保险可以为个人和组织提供对环境风险的保障,同时也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绿色保险的发展对于推动社会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个创新方向是共享经济保险。共享经济的发展给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中的风险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创新性地开发适应共享经济的保险产品。共享经济保险可以为共享经济平台、共享交通、共享住宿等提供风险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和规范。
综上所述,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是必然的趋势。数字化和科技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绿色保险和共享经济保险等是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保险公司需要积极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变化,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个人和社会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只有不断发展和创新,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保险制度论文 篇三
【摘要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为了应对危机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以这些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保险对象、基金筹集、待遇给付、运营管理、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给出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护理保险
社会、经济和科学的进步,使得人类平均寿命不断提高,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进而导致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危机,尤其是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为此,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负担。20xx年7月,我国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在今后会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虽然该意见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框架,但是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一试点阶段,本文通过综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国家的情况,希望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口老龄化报告》、《世界人口展望:20xx年修订版》指出了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趋势,预测未来老龄人口数量将从9.01亿增长到14亿,占比从20xx年的12.3%到20xx年的16.5%。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20%,人口老龄化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同样的情况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xx年统计数据表明,德国总人口8184.4万人中,其中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68万人,占人口比重是20.6%,人口年龄结构趋于严重老龄化。OECD数据显示德国在1950年老龄化率只为9.7%,20xx年一跃而上为16.5%,20xx年上升为20.7%,预测到20xx年之后将超过30%。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东亚社会结构的日本和韩国老龄现象也问题凸显。1970年在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7.1%,而到1994年比例就翻了一倍。在20xx年老年人人口增长速率达到30.5%,并将持续增长。同样,韩国的老龄化比例也在高速增长。1990年,韩国总人口中老龄化人群的比例不超过5.1%,到了20xx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11%,预计到20xx年韩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0.8%。
(二)家庭小型化
随着各国人口出身率的下降,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缩小,护理功能弱化。德国家庭的户数在增加,但平均每个家庭的规模却在缩小。到20xx年,德国家庭的总数已从1991年的3525.6万户,增加到20xx年的4065.6万户,增加了540万户,与1991年相比增加了15.3%。但人口总数在这21年间仅仅增加了172万人,由此造成德国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已从1991年的平均每个家庭2.27人,减少到20xx年的2.01人,进而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比例的下降,独居老人或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上升。对于日本、韩国这种以传统家庭观念为核心的国家,也逐渐出现家庭护理功能的减弱。根据韩国统计厅相关数据表明,20xx年老年人独居家庭为102.1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的6%,预计到20xx年,老年人独居户数达到233.8万户,占到11.8%,随着老年人独居人数的增加,一方面使得老人的身心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会加重社会的经济负担。在日本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1972年到1995年的22年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独自居住或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由19%增长到41%。此外,伴随着照顾老人的长期化和重度化,出现了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现象,社会上也经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进一步造成家庭破裂。
(三)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负担过重
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和慢性病人群的扩大,使得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费用居高不下。德国的护理费用日益增加,一般老人院每月护理费用在4000-8000马克,全护理老人所需的费用在10000马克甚至数万马克。在日本伴随着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的增加,护理服务给付费用也逐年上升。20xx年护理保险费支出为3.6万亿日元,20xx年已经上升到6.4万亿日元。根据厚生劳动省预测,20xx年给付额将达12兆日元,20xx年将达19兆日元。由于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担,急剧增长的护理保险给付额加重了政府的护理保险财政负担。韩国如出一辙,20xx年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为193,551亿韩元,是20xx年的3.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重也由20xx年的24.4%增加到20xx年的35.5%。老年人每年的人均医疗费用到20xx年为3,223千韩元,是韩国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加重了个人和政府的负担。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内容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趋势,德、日、韩积极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下面本文会从保险对象、资金来源、待遇给付、基金运营管理和法规政策几方面介绍各国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保险对象
德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的国民,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因此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形成了全民覆盖。依据普遍化原则,韩国同样也采取全民参保的制度,只要参与健康保险就要纳入到长期疗养保险中,20xx年覆盖率达到99.75%。而日本在参保对象方面,要求40岁以上国民都要参加介护保险,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这部分人群年龄偏大,护理需求量较大;4065岁的人群为第二号保险者,相对需求量较小。
(二)资金来源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制度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并启动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xx年该费率由工资的1.7%提高到1.95%。德国的长期护理险融资制度同时考虑到转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费支出为雇员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费支出的绝对金额将随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却与保费支出规模无关,因而将产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将被免费投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其中,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的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此外,国家负担5%作为调整金,用来调整各地区老年人数量不同和收入差别造成的差异。这样看来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则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保险费率从20xx年的4.05%开始变到20xx年的6.55%。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所有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
(三)待遇给付
对于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德国会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频率对申请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审核划归之后会对非正式家庭的受护人支付现金、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一般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也有金额上限,专业家庭护理机构一级护理为426美元,二级护理为1023美元,三级护理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给付方面,先由被保险人申请,之后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体检等两次认定,最后将符合条件者划入到长期护理的七个等级,依据等级支付,但每过半年就要重新审查,情况好转者可退出被保范围,节省医疗护理资源。在给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来作为保险的给付,基本没有现金支付。韩国具体的形式是,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将其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再对应不同的给付类型,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居家护理又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洗澡、上门照护等6种服务。
(四)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初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的模式,之后通过引入带有市场竞争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付款方与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除此之外,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可以增强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体交由市町村及特区负责,内容包括保险费征收、保险给付、护理认定等。韩国则考虑到地区经济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差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由高层次统筹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
(五)法规政策
德国于1994年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案》,实施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过立法促使服务供应商提高质量,保证其制度设计。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为止该项政策已运行了十余年,经过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护理体系。而韩国与之前两国相比,此项法规出台较晚,20xx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但其实施的效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三、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困境越发凸显,为此我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前面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今后发展有所启示。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要想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先行试点之外,也要考虑有关其法规政策的制订。
(二)政府找准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营,政府都必须在其中找准位置,建立规则,将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串联起来,明确自身引导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给予财政支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制订相应地筹资和支付机制
在借鉴别国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标准。对于筹资机制,应该考虑个人的社会平均收入、企业的实际利润、国家的财政情况以及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来制定缴费比例。而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以实物和服务为主,现金为辅。
(四)实行护理服务等级鉴定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要进行严格地认定和等级鉴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符合规定的人员,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轻度三层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时长。此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人口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允许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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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篇四
摘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在文献搜集、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在制度结构体系、统筹结构、设计公平性以及群体的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衷。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异;缴费能力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应当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较高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xx补贴的责任。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情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xx补贴的额度较小。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xx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情况较差地区,各级xx补贴幅度则较大。这种xx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证。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平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覆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覆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背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则。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xx。然而,由企业参与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xx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未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然不能满足老年的特殊养老需求。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如果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节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平并进一步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须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能力,按照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现象。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未来收入重要。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足。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覆盖群体的缴费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
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平性。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容易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根据覆盖对象不同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一直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同时,我国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略。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平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强调“公平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未来收入的认识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因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未来预期收入。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未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认识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一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难度。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覆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具体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具体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职工与普通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足了兼顾效率的要求。同时,应当继续推进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覆盖性与公平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分配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继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平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覆盖群体的范围、群体的经济实力、缴费能力与意愿等。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制度设计的相关因素,才能够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在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乡间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较大差异。制度在地区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养老金的结余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而带来的负担缴费压力也相差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缩小制度间差异,在社会范围内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量缩小基础养老金部分地区间差异。
(四)全面衡量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存在针对大量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群体受到思想观念以及现有收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不愿意参与到个人账户的缴费当中,使实际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数量受到限制,妨碍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阻碍居民缴费意愿的相关
问题,并提出相关辅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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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篇五
1、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进步,但是相比市场经济成熟的大型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规模小、资产质量低、盈利能力弱等特点,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是一次双面性的重大挑战。
2、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3、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的后果。
4、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4.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4.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财x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4.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5、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6、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一定的贡献。
保险制度论文 篇六
一、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加快社会建设、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对养老护理进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约为2. 95%,身体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约为13. 90%,其他为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结合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可以推算出20xx年人口普查时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约为523. 4万人。据预测,由于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影响,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将在20xx年突破600万人,20xx年左右突破1000万人,20xx年突破1500万人,20xx年达到1876万人左右。
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统一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即在全国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弊端,多年来饱受垢病。一直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着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这使得制度的并轨和整合己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情况,就要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实施统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弯路。
(2)福利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再分配性质,必须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以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财政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参保和使用服务进行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可以参与到制度中来,并确保他们可以享受到护理服务。对长期护理进行公共投入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在制度筹资机制中将公共投入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在使用者承担10%后,剩余部分由保费和“公费”各承担50%。
(3)普惠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广覆盖的制度。广覆盖一直是中国在养老、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也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惠及全体人民。所有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评估过程中确认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都应该被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尤其是要尽量将广大农村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覆盖人群
根据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德国要求各类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日本要求40岁以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而韩国则要求20岁以上的国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也是护理保险参保人。有研究建议,中国可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但这一年龄范围与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衔接。
(二)筹资机制
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共同成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其他国家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均采取了这种筹资模式。在不同国家的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德国政府补贴在33. 3%以上,日本约为45%,韩国约为20%。使用者负担一般不超过20%,如日本使用者负担约10%,韩国的机构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 20%,居家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巧%。但有不少研究认为,韩国使用者的负担过重。
(三)需求评估
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保险给付的条件。所有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如德国将长期护理需求分为三个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日本则将其分为七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四、结论与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护理需求的日益增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强。根据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其框架大体如下:以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其覆盖人群,即参照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大部分在职人员和全部老年人纳入参保范围;建立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实施实物支付、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相结合的保险给付。但是,基于中国目前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状况,要实施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建设。一是进行养老护理机构的分级与分类。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要将养老机构作为实现机构护理的主要力量,为此,必须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机构服务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进行调整,推动大部分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向护理型的养老机构转变;其次,要建立一批专业性的护理机构,实现养老机构的功能性分类和层次性分级,即不同的养老机构具备提供不同等级护理服务的能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性。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将机构服务分为设施服务、护理老人保健设施服务、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服务等三类。二是制定护理服务标准。护理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费用标准两类。服务提供标准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需要对不同等级的服务给付确定相应的时间标准(如服务几小时)、内容标准(服务什么)、水平标准(怎样服务)。服务费用标准是指单位时间内使用某一内容、某一水平服务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制定护理服务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将护理服务标准化,保险受益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事先了解自己可得到怎样的服务给付,而服务提供者则可事先了解自己应该提供怎样的服务,以及提供该服务可以得到怎样的报酬。三是制定护理产品目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给付还应包括一些护理产品的使用。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护理产品目录的形式,明确服务给付包含哪些护理用品,每类用品允许使用哪些品牌的产品,其价格几何、费用如何分担等。护理产品目录有利于护理利用者和提供者选用合适的护理产品,引导双方合理利用护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