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经典3篇)

时间:2012-03-01 09:38: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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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 篇一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在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首先,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在经过鉴定后,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津贴。这一津贴的金额与伤残等级挂钩,伤残等级越高,津贴金额也越高。这样的待遇安排可以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应对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

其次,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报销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在吉林省,工伤保险对于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即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得到全额报销。这一待遇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工伤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另外,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其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损失。在吉林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与伤残等级挂钩,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额也越高。这一待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工伤劳动者改善生活,尽可能减少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这些待遇的实施能够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帮助他们应对因工伤导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吉林省也在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权益。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 篇二

工伤保险是吉林省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该省通过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涵盖了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是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提供的一项重要经济保障。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工伤保险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津贴,以补偿劳动者因伤残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这一待遇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伤残程度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能够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因伤残带来的困难时期。

其次,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报销是为工伤劳动者提供的另一项重要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可以全额报销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这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这样的待遇安排能够帮助工伤劳动者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另外,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对工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获得的一笔金额,用于弥补其因伤残而带来的损失。吉林省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偿金额,以确保工伤劳动者得到公平的补偿。这一待遇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伤劳动者的经济压力,改善其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这些待遇的实施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吉林省也将继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为工伤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 篇三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搜集了吉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吉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吉林工伤保险赔偿材料: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吉林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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