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优选3篇】

时间:2012-05-06 06:32: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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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我是一名人民检察官,最近我读了一本名为《检察官论》的书籍,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读完这本书后,我对自己的角色和使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首先,这本书让我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责任和使命。书中提到,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公正的代言人,应当以维护法律公正为己任。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们要始终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其次,这本书强调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要求。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这本书还强调了检察官的廉洁自律和道德规范。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们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不能被金钱、权力和个人私利所腐蚀。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做到公正无私,为人民群众树立榜样。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感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责任重大,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将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我将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我将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深知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深感自己的不足之处。最近我读了一本名为《检察官论》的书籍,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这本书让我深刻认识到检察官的角色是多么重要。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公正的代言人,我们要不仅要执法公正,还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侦查,为公正的司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我们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我们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这本书让我明确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我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我还需要提高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增强自己的洞察力和敏锐度。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最后,这本书让我明确了自己的前进方向。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我将坚持不懈地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我将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将注重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的培养,坚守法律底线,做到清正廉洁。我将以身作则,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检察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读《检察官论》,我对自己的角色和使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我将以此为动力,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篇三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

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

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第三,控制司法入口。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色,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求取程序之慎重”。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合法性义务。检察官合法性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性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

第二,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性的表征为何?审判程 序主张被告无罪也。……在与客观性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

《检察官论》是一部回答对检察官角色质疑和诘问的优秀著作。“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

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读罢,让人耳目一新。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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