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信用是社会交往中的一种重要规范,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首先,信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对信用的保障。只有在信用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得以有效执行。例如,当我们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双方信守合同精神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信用是商业活动的支撑,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
其次,信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在一个信用良好的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的交往更加和谐,社会秩序更加稳定。相反,当信用遭到破坏时,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安。例如,当个人或企业失信行为频发时,不仅会给其他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破坏社会信任,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最后,信用是每个人应当具备的品质。信用是一种道德规范,是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相反,一旦失去信用,将会失去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个人或企业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为了构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义,履行承诺。只有以信用为基础,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谢谢大家!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信用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在法治社会中,信用更是一种重要的内在品质。
首先,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社会交往。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准则。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信用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它确保了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只有建立信用,才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
其次,信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对信用的保护和维护。只有在信用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得以有效执行。例如,当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信用承诺是合同的基础,也是合同的约束力所在。只有信守合同,才能保障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最后,信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在一个信用良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和机会。相反,当信用遭到破坏时,社会不公平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信用规范,以诚信为本,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信用是我们最重要的财富。只有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信用规范,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谢谢大家!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刘武俊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
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牟其中之流毕竟只能逞一时之势,可怕的是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素质。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在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口号中,我格外青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最能彰显市场经济本色的口号。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中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人”颇为心仪,北京市民似乎已经将中关村一带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视为一道都市风景。这种荒诞而又无奈的现实使从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
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后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的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色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可以说,信用至上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素质,没有信用的人是“丑陋”的,有信用的人则是有福的。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