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足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一些断想。足球作为一项全球性的运动,无疑在体育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然而,我们是否曾想过足球与法律之间的交集以及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促进和影响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足球对法律的影响。足球作为一项竞技活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如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在职业足球领域,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合同确保了球员的权益,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此外,足球比赛中的各种纪律问题也需要法律的介入和处理,如球场上的暴力行为、种族歧视等。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为足球运动的公平和秩序提供了保障。
相反地,足球也对法律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足球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进步和完善。足球界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如球员转会、合同纠纷等,促使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修订。通过对这些争议的解决,法律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现代足球的需求。此外,足球运动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如球迷的暴力行为、商业赞助合同等,也需要法律的介入和调整。因此,足球对法律的发展和修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足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方面。足球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文化和娱乐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法律观念的形成。在足球比赛中,公平竞争和公正裁判是其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标准。足球的公平竞争理念促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更高的期待,同时也对违法行为持更加零容忍的态度。
总之,足球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足球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而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也为足球提供了规范和保障。足球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裁判的价值观也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标准。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足球与法律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谢谢大家!
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足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一些断想。足球作为一项全球性的运动,不仅仅是一场比赛,更是一种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传递。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那么,足球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足球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体现在法律对足球的规范与保护上。在足球比赛中,法律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法规,确保比赛的公平进行。例如,足球比赛中的犯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裁判根据规则来判罚罚款或红黄牌。此外,法律也保护了球员的权益,例如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为足球运动的规范和秩序提供了保障。
相反地,足球也对法律产生了积极影响。足球作为一项全球性的运动,不仅仅是体育比赛,更是涉及到商业、娱乐、文化等多个领域。这就需要法律跨领域的介入和规范。例如,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转会交易、商业赞助合同等,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足球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进步和完善,促使法律界对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修订。足球的商业化和全球化,也为法律提供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此外,足球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价值观念的传递和影响上。足球比赛中的公平竞争、团队合作、公正裁判等价值观念,也渗透到社会生活中。这些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行为准则。足球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和团队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会对法律的期待。因此,足球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和影响是双向的。
总结起来,足球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法律对足球提供了规范和保护,而足球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足球的价值观念也对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产生了影响。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足球与法律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在实践中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谢谢大家!
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足球运动起源于古代中国,兴于近世欧洲;法学的理念起源于古罗马,近世传入中国。足球是感性的运动,是人类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情节以较为文明的方式得以发泄,足球场上崇尚激情与力量的对抗;法学是理性的思索,是人类防止人类暴力情结无休止的宣泄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庭是膜拜理性的圣殿,崇尚平等与正义的诉求。此二者在本质上看似并无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在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随着其内在自身的周而复始的博弈与趋同,进而使得足球与法学之间产生了某种表象抑或更深层次的关联。
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在球场内外球迷是足球的囚徒,在市民社会人亦是法律的囚徒。足球是一种大众的娱乐,诉讼其实本质上也只是一场游戏。足球在其娱乐性愈加凸现的今天,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的消费品,而诉讼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同样也成为了一种“高消费”的标的。在足球比赛的过程中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在足球比赛中球员们围着足球相互拼抢,不时的会出现犯规、假摔,同时裁判员居中公正地裁判,观众席的球迷们各显神通,用颜料在自己的脸上画出代表各自国家或者俱乐部的图案。法庭则是审判的剧场,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律师们唇枪舌剑、相互对抗
,当事人相继陈述,提供对本方有利的证据、法官消极中立的裁判,不同的角色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剧场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从宏观上看,如果把足球场视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我们不难发现前锋队员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角色,中场队员一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一般是由司法机关的承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皇家马德里队的防守一直以来都遭到各界人士的非议,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六大巨星”的存在使得前后场在实力上出现鸿沟。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从微观上讲,足球里往往有假球、有“黑哨”,法院的裁判中也往往存在着法官的肆意裁断、司法腐败等等问题。所谓之假球,也就是在双方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事先通过交涉或者默认的方式就比赛的结果达成实现的“共识”,所为之比赛不过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的“走过场”、“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比赛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公正与客观地裁决将化为湮灭,整个比赛也将成为一场闹剧。日本法学家小林秀之教授在比较德国、日本与美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后指出,利用相对立的当事人对胜的结果的追求,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体育竞技”过程中判断哪方当事人应当胜诉是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日本和德国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与之相似,只是美国的民事诉讼系属纯粹之当事人主义,其“体育竞技”性更加的凸显而已。
此外,裁判与法官都遵循回避原则。足球的主客场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理念,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早已成为中国法院的一大久治未愈的顽症。司法地过程不可能在原告所在地审判一次,又在被告的所在地再审判一次,司法对于公正的诉求应该不分地域,不分主场和客场,唯一的裁判依据只能是社会正义。在足球比赛中,“主场优势”这一因素体现得十分充分。韩日世界杯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足坛劲旅纷纷败在“太极虎”脚下,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些失败的球队不是仅仅在应战对方十一个人,而是在与主场几万“红魔”对抗。比赛中裁判往往基于主场球迷的“足球情感”和避免引发主场骚乱,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证明责任”的包袱丢给了客场作战的一方,自己往往成为主场球队的第十二名队员。因此,世界足联以主客场这一竞赛的方式,变相地接受了“主场优势”的这一事实,张卫平教授称之为“裁判政策学”,同时也提出了“司法政策学”的构想。但是,作为对司法实务界了解甚少的笔者,依然怀着一颗单纯而富有浪漫主义色彩的心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一些“司法政策学”的为好。
如果这个世界没有了足球,或许人们的生活将缺少许多的乐趣,人们的激情与希望将少了一个宣泄与寄托的载体。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足球和法律从古代产生,但都发达于现代社会,是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产物。其二者的共性表现为都具有较强的对抗性,缺少了其中的一个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人类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是非常奇怪的动物,喜欢看暴力,以此来发泄文明时代的野蛮情绪。足球运动员冲撞和对抗得越激烈,观众的情绪越高涨。律师唇枪舌剑辩论得越精彩,人们越是将其视为诉讼的经典,从而拍成影片或者载入史册。对抗与竞技永远是人类所追崇的价值理念,其通过自身内在周而复始的博弈与趋同从而得到发展。足球竞技是外圆内方的,因为人们在感叹足球比赛胜负之不可预见性时,内心却总是存在着一种朴素的价值情感和正义理念,在娱乐外表下少不了竞技道德与诚信的持守;法律是外方内圆,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价值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裁判的灵活性与机动性。只是在法治未兴的当今中国社会,笔者认为司法裁判中的模糊地带恐怕应当稍加缓行!
齐 汇
文于清华园北紫荆寓所
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