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篇一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婴幼儿生长发育过程中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必须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配方中必须包含婴幼儿所需的各类营养物质,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此外,婴幼儿配方食品还必须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其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同时,生产企业还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不能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第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且要对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
总的来说,婴幼儿配方食品在我国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保障了婴幼儿的食品安全。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仍需保持警惕,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使用方法,以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篇二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婴幼儿生长发育过程中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对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近年来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加强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该法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同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外,《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还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严格规定。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包装用材料的相关标准,不能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用法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此外,《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还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销售进行了严格规定。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对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同时,销售企业还需保持产品的质量安全,不能销售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总的来说,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的制定,加强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了婴幼儿的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使用方法,以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篇三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导语:婴幼儿的健康是父母们最关心的问题,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欢迎阅读!
一、预包装婴幼儿食品的包装上要含有哪些信息?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注意什么?
(一)企业的责任
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使用食品原料、产品配方要合法
1、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处罚
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其他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