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通过选举产生的组织,以自治的方式管理和发展自己的村庄。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即村民有权对村庄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在我国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
首先,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体系逐渐完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村庄事务的自治范围和权限,保障了村民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其次,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在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产生,负责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实现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再次,村民自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收入的增加。通过村民自治,农村居民能够自主决策村庄的发展方向和经济项目,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村民自治还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创业和发展特色产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村民自治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通过村委会的组织和管理,实现了村庄事务的高效运行和社会管理的有效实施。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村民的各种问题和需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然而,尽管我国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村庄事务中干预过多,限制了村民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贪污腐败,损害了村庄事务的公正和公平性。此外,村民自治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培养。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在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村民自治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篇二
近年来,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在我国得到了积极推进和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通过对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进行调查,可以了解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参考。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首先,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逐渐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多样化。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产生,实现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再次,村民自治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农村居民能够自主决策村庄的发展方向和经济项目,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村民自治还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创业和发展特色产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调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村庄事务中干预过多,限制了村民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这些地方政府往往将村庄事务作为自己的政绩和利益的来源,从而干扰了村民的自治权。其次,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贪污腐败,损害了村庄事务的公正和公平性。这些村民委员会成员往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了村庄事务的正常运行。此外,村民自治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培养。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法律保障,明确村民自治的权益和义务。其次,加强村民自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再次,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和村民的共同富裕。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篇三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
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