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通用3篇)

时间:2019-08-06 09:32: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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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篇一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责时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开司法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理想。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的司法独立程度相对较低。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对司法干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案件,通过宣传、干预调解等手段影响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也存在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为了加强司法独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其次,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建设,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篇二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审判程序等方方面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但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首先,司法独立面临着地方政府和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对司法案件进行干涉,有时甚至干预司法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这是由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存在一些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司法独立面临着一些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问题。一些司法人员存在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最后,司法独立面临着司法制度的不完善问题。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审判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只有在司法制度健全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建设,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篇三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指某个体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极其心中的正义准则,而不接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法院内部的独立,指其审级独立,既不仅同级法院之间完全独立,互不隶属;就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完全独立,互不隶属。虽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但这也只是司法裁判增加一道

审核程序,使之更严慎,减少错误而已,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而这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上命下从的领导与服从关系有着质的区别。在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与法院内部的独立三者中,当以法官的独立为核心。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主要保障,它不能仅停留在作为一项空头原则的层面之上,它的确需要有具体有效的制度来保障。有人认为,司法独立的制度应当包括体制保障、经济保障、资质保障和身份保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也有人认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应当包括法院的整体独立,法院的内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官的职业特权及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体制保障。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机构,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不受其他机关的指挥、控制。而且为了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控制非法的权力干预,在国家体制中,法院和法官应该享有崇高的地位。同时,财政供应体制以及司法行政营理体制也应当有利于司法独立。

  (二)经济保障。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这包括提供需要的办公条件,办案费用等。同时,法官待遇也应当比较优厚,高薪不仅养廉,而且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无论对法院还是对法官,受自身利益所驱动,即无司法独立和公正可言。我个人认为,经济保障在我国应有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良好体制,这样才能从根本遏制社会腐`的发生,而更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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