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当缓行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政策提出质疑。有人认为这种做法缺乏公平性,对犯罪行为过于宽容。然而,我认为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种合理的做法,并且应该得到支持和推广。
首先,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能够有效地减轻监狱的负担。随着犯罪率的上升,监狱的人满为患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犯罪分子被关押在监狱里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政策,可以将一部分犯罪分子转为社区监视,减轻监狱的压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本应有的功能。
其次,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可以更好地促使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融入和自我改造。在监狱里,犯罪分子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绝,缺乏与社会接触和交流的机会。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犯罪分子可以在社区中重新融入社会,与家人、朋友和邻居们保持联系。这种社交交流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社区监视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犯罪分子重新找到人生的方向和目标。
最后,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也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监狱里的关押只能暂时地将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离,但无法消除犯罪的根源。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犯罪分子可以在社区中感受到家庭、朋友和社会的关爱和支持,重建自己的生活和社会地位。这种关爱和支持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预防再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种合理的政策,其具有减轻监狱负担、促使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融入和自我改造、降低犯罪率等多重好处。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以确保这一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总体而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项有益于社会稳定和犯罪预防的举措,值得我们支持和推广。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当缓行 篇二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政策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种做法过于宽容,缺乏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然而,我认为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并且可以为罪犯的改造创造更好的机会。
首先,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能够提供更多的机会让罪犯反思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地改变自己的行为。在监狱里,罪犯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绝,缺乏与社会接触和交流的机会。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罪犯可以在社区中重新融入社会,与家人、朋友和邻居们保持联系,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这种社交交流对于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可以更好地保护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监狱里,罪犯与家人和朋友的联系被大大限制,这不仅对罪犯的家庭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关系的维系产生了负面影响。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罪犯可以在家庭和社区中得到更多的照顾和关爱,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也能够为罪犯创造更好的改造机会。在监狱里,罪犯的改造主要依靠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手段。然而,监狱的资源有限,教育和心理辅导的效果也有限。而通过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罪犯可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获得更多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找到人生的方向和目标。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种人性化的政策,其具有为罪犯提供改造机会、保护罪犯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多重好处。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总体而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是一项有益于罪犯改造和家庭社会稳定的举措,值得我们支持和推广。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当缓行 篇三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当缓行
2011年8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监视寓居作了严重修正,规则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笔者以为十分合理,但以为该草案第三十一条的“指定居所监视寓居的期限该当折抵刑期”规则欠妥,立法机关该当慎重。首先,折抵刑期该当由刑法作出规则,而不该当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则。折抵刑期是审讯机关对刑事原告人由于先前被侦查机关强迫剥夺或许限制人身自在,而折抵宣告刑期的一种刑法制度。无论把折抵刑期视为刑罚裁量制度,还是刑罚消灭制度,都关系到刑事原告人实践执行刑期的长短,这是一种实体权益,是一种刑现实体制度,用来处理未实践判决而先行羁押的合理性成绩。既然是刑现实体成绩,就不该当由刑事顺序法来详细规则。
其次,监视寓居折抵刑期违背了刑法的相关规则。在下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中规则了如何折抵刑期成绩。刑法只规则了剥夺人身自在“先行羁押”的刑期折抵成绩,没有规则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等限制人身自在的刑期折抵成绩。笔者也赞同判决前“限制人身自在”的`,该当相应地折抵刑期。成绩是顺序法不该当打破实体法的规则。刑法只规则了剥夺人身自在折抵刑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寓居这一“限制人身自在”强迫措施也该当折抵刑期,这种打破刑法的规则显然是不适宜的。
再次,指定居所监视寓居折抵刑期缺乏相应的立法根底。监视寓居作为一种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得分开住处或许指定居所的强迫措施,分为住处的监视寓居、指定居所的监视寓居。目前在司法理论中任何一种监视寓居都不允许折抵刑期。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寓居时期可否折抵刑期成绩的批复》中已明白指出:“关于原告人在被拘留或许被拘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寓居的时期,不予折抵刑期。”
最初,指定居所的监视寓居折抵刑期易生弊端。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寓居极易被乱用,变成“变相羁押”,进犯人权。侦查机关完全可以找一个“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以外的中央执行监视寓居,变相羁押立功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则,涉嫌危害国度平安立功、恐惧活动立功,告诉能够有碍侦查的情形的,监视寓居的缘由和执行的处所还可以不告诉被监视寓居人的家眷,有“机密关押”之嫌。二是易生作弊行为。侦查人员为了包庇立功嫌疑人,完全可以恣意为立功嫌疑人另外找个“家”住上去,过正常的家庭生活,还可以折抵刑期,逃避刑法的惩罚。
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该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