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会道德特点及高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 篇一
网络社会道德特点的探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社会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社会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社会的道德特点进行探讨,并针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网络社会的匿名性是其道德特点之一。在网络上,人们可以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这种匿名性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一些人容易违反道德规范,进行各种不良行为,如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高职大学生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也可能受到匿名性的影响,做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匿名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其次,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是其道德特点之二。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创造自己的虚拟形象,与现实生活中不同。这种虚拟性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一些人容易追求个人利益,忽视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职大学生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也可能受到虚拟性的诱惑,忽视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虚拟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最后,网络社会的信息泛滥是其道德特点之三。在网络上,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这种信息泛滥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一些人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高职大学生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也可能受到信息泛滥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学会辨别信息的真伪,提高信息素养,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
高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建议
针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
首先,加强道德观念的培养。通过开展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和活动,引导高职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使他们意识到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和挑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其次,提高信息素养。通过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高职大学生的信息辨别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让他们能够辨别信息的真伪,提高对虚假信息的警惕性。
再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开展法律法规教育,让高职大学生了解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行为的底线和红线,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家庭应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学校应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的力度,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和活动。
综上所述,网络社会的道德特点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提高信息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
论网络社会道德特点及高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 篇三
论网络社会道德特点及高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
摘要:网络社会是一个与现实社会生活系统有较大差异和区别的网络空间系统,因而表现出其不同的网络伦理道德特点。当今,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高职大学生已融入网络生活,本文针对其网络道德存在着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加强高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社会 网络道德 高职大学生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加人到“网民”行列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社会。
一、网络社会及其道德特点
(一)对网络社会的理解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迅速渗透,“网络社会”一词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一种理解认为:“网络社会”就是指作为各种网络共同构成的“互联网”以及人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所实现的“网络化”过程中“网民”之间的互动;另一种理解是以“网络空间”来界定“网络社会”;有人认为网络的本质就是一种“在线”整合体,也有人从传播学的角度将互联网看作是“一个模拟传统社会传播形式的数字化平台,或者说与现实社会并列的虚拟传播环境,一个虚拟社会”。无论怎样理解,“网络社会”都是一个与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系统有着较大差异和区别的网络空间系统。直观地看,网络空间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信息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其背后存在的是被数字信息所遮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网络社会的道德特点
第一,网络社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
道德标准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评价,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道德活动范围受物理空间限制。道德交往一般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交往过程受制于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交往的范围也基本限于权力、地位、职业和利益相近的社会阶层,道德评价标准在人们的交往活动中通过历史的积淀趋于稳定、统一,并带有民族性特征。而网络社会,网络化的道德交往是虚拟空间的反映,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道德关系不仅仅是熟人之间的善恶评价关系,大量陌生的、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语言的人,在网络中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而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其道德评价标准不尽相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网络社会道德行为的难控性
首先,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是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任何组织机构控制。其次,与现实社会交往主客体不同,网络化交往的主客体处于“无标识状态”和虚拟状态下,可以隐藏姓名、身份、年龄、性别二形象等,因而信用度、可靠性无从谈起,更无组织机构加强控制,交往形式以字符为介,是间接的、虚拟的、符号化的,可相逢不相识,人们更多的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或不约束自己。现实中人们不能或不敢做的事在网上可能会做,故非常自由和难于控制。
第三,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弱化
现实社会中的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三者来维系。而网络社会由于其虚拟性的特点,网上人的言行仅靠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遵从道德规范与否也不易觉察和监督,道德规范约束力大为减弱。
第四,网络社会道德的新要求
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论文,指出计算机技术创造的新的可能性的周围,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产生了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引发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近数年间发生的并具有新的特点。人类社会道德规范在历史运动中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并在适用范围在总体上趋于提高和扩大。网络发展同样也需要教养,网络行为也需要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因而需要在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加以研究,构建适用于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