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论文 篇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成为了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议题。投资规则的确立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浅谈与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
首先,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投资,投资者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如果没有明确的投资规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法律不确定性和政策风险,导致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而当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得到确立之后,投资者可以更加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自由化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贸易的推动力。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通过降低投资壁垒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在自由化的背景下,各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将更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度将增加,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再次,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解决贸易争端和促进贸易合作。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是难以避免的。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为各国提供一个解决贸易争端的框架和机制。通过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确立,各国可以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下进行贸易争端的解决,避免贸易争端的升级和冲突。同时,投资规则的确立也有助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促进贸易合作的展开。
最后,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提升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通过制定统一的投资规则,可以减少重复的谈判和协商过程,降低交易的时间和成本。同时,投资规则的确立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规则的框架下,各国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投资规则的确立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解决贸易争端,提升贸易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实现共赢的局面。
浅谈与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论文 篇二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成为了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议题。投资规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浅谈与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
首先,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在国际贸易中,投资者需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没有明确的投资规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市场不透明、政策风险等问题,导致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而当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得到确立之后,投资者可以更加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投资的流动和跨国合作。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降低跨国投资的壁垒,促进投资的流动和跨国合作。通过明确的投资规则,各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际贸易,促进投资的流动和跨国合作。
再次,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解决贸易争端和促进贸易合作。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是难以避免的。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为各国提供一个解决贸易争端的框架和机制。通过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确立,各国可以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下进行贸易争端的解决,避免贸易争端的升级和冲突。同时,投资规则的确立也有助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促进贸易合作的展开。
最后,投资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提升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通过制定统一的投资规则,可以减少重复的谈判和协商过程,降低交易的时间和成本。同时,投资规则的确立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规则的框架下,各国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投资规则的确立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投资规则的确立可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投资的流动和跨国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提升贸易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实现共赢的局面。
浅谈与国际贸易的投资规则的确立论文 篇三
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论文
论文摘要: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 ,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
(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
(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
(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 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
(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
(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4.在WT0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
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
(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