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实用3篇】

时间:2015-09-04 04:46: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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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篇一

在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中,网约车行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快速发展,劳资关系的本质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将以网约车为例,探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本质。

首先,网约车行业的劳资关系可以被视为一种"雇主-雇员"关系。尽管网约车司机在表面上被称为自由职业者,但事实上,他们与平台之间存在一种依赖关系。平台决定了司机的工作条件、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工作时长等方面,司机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平台的规定。因此,可以说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商业合作关系。

其次,网约车行业的劳资关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对等。平台作为雇主,拥有对司机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而司机则相对无力。平台可以随时调整收费标准、奖励制度和工作要求等,而司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此外,平台还可以对司机进行评价和惩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劳资关系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使得司机们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

第三,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也面临着法律和监管的挑战。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传统劳动法律往往无法完全适用于该行业。司机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雇员,也不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这导致了劳动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适用的困境。此外,监管部门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平衡平台发展和司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雇主-雇员"关系,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并面临着法律和监管的挑战。在网约车行业中,劳资关系的本质逐渐呈现出来,需要平台、司机和相关方共同努力,寻求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劳资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红.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资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中国劳动法学, 2018(04): 26-35.

2. 赵薇. 论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J]. 经济与法制, 2017(06): 84-85.

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篇二

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给许多传统行业带来了颠覆式的冲击,其中网约车行业更是备受瞩目。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本质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以网约车为例,探讨共享经济模式下劳资关系的本质。

首先,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与传统的雇佣关系不同,网约车司机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求选择工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然而,这也意味着司机们的收入不稳定,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和竞争压力的影响。此外,平台也可以随时调整司机的工作条件和奖励机制,进一步影响司机的收入水平。

其次,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也呈现出一定的自由性。网约车司机作为自由职业者,享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受传统雇佣关系的束缚。此外,司机们可以通过多平台经营和多样化的服务方式来提高收入。这种自由性为司机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同时也增加了劳动市场的竞争性。

然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司机们在享受自由和灵活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他们缺乏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面临着意外事故和法律纠纷等风险。此外,平台作为中介方,往往会通过技术手段对司机进行监控和评价,从而影响司机的工作方式和收入水平。这种劳资关系的不稳定性和不对等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机的权益。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稳定性的不足和自由性的特点。网约车司机作为自由职业者,享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但也面临着不稳定的收入和不确定的风险。为了实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平台、司机和相关方共同努力,建立更加稳定和公平的劳资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 高文杰. 共享经济模式下劳资关系的特点与法律保护[J]. 法学研究, 2016(03): 127-141.

2. 雷梅.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探析[J]. 国际商务, 2017(11): 75-76.

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篇三

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服务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共享经济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营模式。这种新的经济模式重塑了劳资关系的从属性,存在"权力效应"。本文以网约车平台为分析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发现,共享经济不仅没有改变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反而加强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使资本对劳动剥削的手段更加隐蔽化、过程更加碎片化,导致劳动更依附于资本,受到资本的影响越来越深。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资关系;网约车平台;剥削深化;

  一、共享经济的实质

  平台经济或者叫共享经济,这里的"平台"或者"共享"是基于私有制、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模式,并不像字面所表达的平等的,没有商业驱动的真正的公有制的状态。如果将网络技术和这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去除,共享经济就是社会中传统的商业活动"

共享经济"强调"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产和能力",其实是将家庭生产资料,如汽车,房屋,闲置劳动力进行再资本化,成为平台获得剩余价值的新手段;"共享经济"强调的是分享自己的资产,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但实际却无法证明共享经济下的商业活动是否减少了消费和环境污染;"共享经济"可以带来自由的工作状态和额外收入,提倡一种自我创业的模式,做自己的老板,但却导致了大批依附于平台的不稳定就业和自我剥削的零工群体出现。所以共享经济实则是零工经济。

  二、劳资关系的判定

  共享经济虽然没有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但却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进而减缓了社会中的劳资矛盾。共享经济将劳资关系重新整合,使个人摆脱单一就业形式,每个人都有一定闲置资源,如果将这些资源有偿地让渡给别人,那么肯定对传统的生产制造的协同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加入,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进一步体现,带来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一些学者还提出有"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现在较为年轻的劳动者中,也有人觉得劳动关系并没有那么重要,劳动关系反而束缚了劳动自由,有的出租车司机都跳槽去当了滴滴、美团专车司机,就是看中了其工作的灵活性并且还有一定的收益。有些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的劳资关系已经从原本的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下,劳资关系到底如何定性,我们需要予以讨论和辨析。

  (一)共享经济下国内外劳资冲突中的劳资关系判定

  2015年,美国Uber车主以集体诉讼形式起诉Uber公司,以确定他们这些车主到底是Uber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加州联邦法院认为他们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

  而在2014年,北京网约车平台司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在管理上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工作,甚至司机不知道公司信息,公司也不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因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中外的这几个网约车平台案例,发现争议的焦点是相同的,都是要确定司机是否与平台具有劳动关系,进而享有雇佣应有的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法保护等权利。而平台更希望拥有一个合作关系,强调司机是"独立承包人",进而可以减轻雇主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二)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雇佣关系,从狭义的定义来看,是指公司或个人雇佣劳动者,并通过发放薪资形成两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虽然看似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收到了公司的指令,在公司控制的劳动过程中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合作关系通常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与其他组织建立的双方基于平等原则的经济关系。比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购物平台与入驻的网店所有者之间,还有许多形式的承包、承揽关系等。

  三、"权力效应"以网约车平台为例

  网约车平台的"权力效应",即平台在与司机的`关系中构建一种权力,借此提高抽成比例。由于网约车行业存在规模效应,少数几个平台把持整个行业,平台可能为了赢利目的而牺牲公共福利。因此平台对司机而言具有"先发优势"能够率先制定规则,让司机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一)通过资本的力量进行垄断获得控制权

  平台凭借对市场准入权的垄断获取了剩余控制权。网约车平台拥有非常大的规模效应,极易形成垄断环境。在网约车行业发展前期,少数平台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已经基本形成了行业格局,如果司机不注册进入平台就很难通过自身能力获得收益。并且在政府实行对司机和车辆的有效监管下,许多网约车司机没有能够获得合法资质,由于户籍、证照、车辆等原因。但是乘客在网约车平台叫到的司机不会产生这样的担忧。所以此时,司机能够顺利进入平台运营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数据与算法的介入控制劳动过程

  平台像是"无形的老板",通过数据和算法成功管控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在越来越多网约车司机入驻和大量消费者使用的情况下,平台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数据,并依靠这些数据对司机进行等级划分,并参照一定对奖惩体系,对司机进行奖惩。奖励是一种让劳动者更投入劳动过程的手段,是一种看不见的管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与传统劳动过程控制不同的是,平台对劳动控制变得更加碎片化,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是同时并存的。"

  (三)利用平台组织系统与劳动者产生强依附性

  平台组织系统中最为关键的是其评分机制,平台通过评分机制对司机进行"管理".奖励机制较大程度上是以评分机制为基础的,司机要获得奖励必须要满足评分和成单率的要求,评分机制也在背后控制着司机的工作时间。

  我们其实发现,评分机制是一种转移,它将监督管理的权利从平台方转出。表面上形成了乘客监督管理司机的状态,通过自己的评分给司机奖惩。司机也不会觉得自己受到平台的约束和监督。评分机制还存在不可转移性,司机获得的评分只在注册的特定平台有效,无法转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利用"评分机制"成为了看不见的资本家,这样的隐蔽管理实则强化了劳动过程的控制。

  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剥削机制

  首先,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虽然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来充当生产资料,但是他们需要依附平台才能让劳动过程进行下去,虽然可以自由地调整工作时间,但是这也使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机制更加灵活,剥削的范围更大,以前只能剥削正式员工,现在许多兼职司机也因为加入了平台也受到剥削。对于他们来说,劳动时间实际是共享资本对其休闲时间的侵占,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将自己的休闲时间转化为共享资本创造利润的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剩余劳动时间被再一次细分,实现了资本对劳动控制的深化。资本凭借对平台的控制权和消费者信息、司机数据的垄断权榨取这些无法独立进行生产活动劳动者依附平台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共享资本来说,任何处于闲置状态的劳动力或者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一种损失,所以他们可以用这样的理由来建造一个共享平台,实现对于这些闲置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再利用,目的就是获得更大限度的剩余价值。

  其次,在共享经济下,剥削机制更为隐蔽化,就像上面探讨的,共享经济利用算法与数据建立了评分机制,提供了一个对劳动者更为隐蔽且眼里的监督渠道。一方面,平台将监督管理权转移给消费者,实现"多管一"的监督形式,同时劳动者获得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收入与奖励,与传统的"一管多"相比,这种监督方式成本低,效果好,并且更加隐蔽与严厉,一旦劳动者获得许多差评,平台就会有一定的金钱处罚或者封禁账号的行为,这样平台不仅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一定条件下还剥削了他们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当平台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并有定价权之后,可以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平台公司想尽办法抽取更多的手续费或是中介费用,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加大对劳动者的剥削力度。

  最后,在共享经济下,资本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凭借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将无数劳动者及其自由资源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了对劳动剥削的广化。由于劳动者加入共享平台的门槛较低,又伴随信息外溢效应,使平台能够轻易吸引大量劳动力,实现对闲置或者过剩劳动力的再利用,类似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这样庞大的后备军使得市场自发处于竞争状态,无需共享资本所有者的施压。为了获得订单劳动者展开竞争,一些劳动者认为收入太低或者因为评级太低而退出平台,但仍然会有新的劳动者来填补缺口,如果想获得更多收益,只能选择过度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完成更多的订单,竞争越激烈,就让他们更依附于平台,从而平台可以加强剥削,使他们陷入更不利的经济地位。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共享经济下,我们本以为劳资关系是越来越平等的,劳动者不要依附原本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过程,但是我们发现,虽然生产资料的依附性减弱了,但对于共享平台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所以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并不是平等关系。作为平台的互联网企业具有权利优势,在信息获取方面,平台企业主导企业运营,掌握相关信息,相比劳动者们按照软件的固定操作,平台企业则可以获得大量的实时信息,包括客户数据,司机数据和市场数据,劳动者分布,市场竞争情况的等。同时,平台企业自由分配信息,自主决定劳动者所能接受的信息,并可以随时调整整个生产运行过程,也可对其隐藏或公开一定的数据信息,这样也就削弱了劳动者对工作的有效判断和自主决策权。所以,平台劳动者是处于权利弱势,他们无法参与平台企业系统以及算法的编订,一旦接入平台系统,劳动者只能在程序引导下学习和接受,无法谈判协商,只能由平台公司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只能是被动接受者。受到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社会会出现大量的过剩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大部分都是低学历、低技能的劳动者,无法被正规部门所吸纳,所以平台企业成为了他们的首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门槛低,只需要会登陆平台,按照该平台的服务标准进行操作,掌握简单的技能即可。这样使得平台企业内部出现竞争,低技能,高标准化,高替代性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越来越失去劳资关系中的谈判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平台企业制定的规则,从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甚至是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又由于平台企业的分散化与个体化的特点,劳动者很难形成劳动集体,代表其一致的利益。

  综上,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并没有得到修复,反而是加强了劳动者的从属性,以前是对于生产资料,现在是对于平台,虽然劳资关系有了颠覆式的变革,但其本质还是资本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更加精准地控制了劳动过程,深化了劳资力量的不均等。所以,传统经济下的劳动者分类,工会制度以及由劳动关系绑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劳动形态的新变动,劳动者也无法通过便捷有效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应该完善法律体系,使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或加入平台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让这个新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让劳动者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再者,应该积极寻找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允许工会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维权,但由于共享经济中的从业者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流动速度较快,工会力量难以集中到一定规模,建议利用政府公信力,倡导工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行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建立行业劳动标准和工资标准,促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平稳发展。

  六、参考文献

  [1]曹磊,柴燕菲,沈云云,etal.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M]//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2]常凯,郑小静.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性质辨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33(02):78-88.

  [3]常庆欣,张旭,谢文心.共享经济的实质-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2):53-64.

  [4]崔学东,曹樱凡."共享经济"还是"零工经济"?-后工业与金融资本主义下的积累与雇佣劳动关系[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25.

  [5]齐昊,马梦挺,包倩文.网约车平台与不稳定劳工-基于南京市网约车司机的调查[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10(3):204-224.

  [6]任洲鸿,王月霞.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滴滴司机与共享平台的劳动关系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9(3):5-12.

  [7]吴清军,李贞.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8(4):137-162.

  [8]姚庐清,俞使超.共享经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J].海派经济学,2019(2):136.

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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