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 篇一
近年来,我国在产能过剩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实施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以推动产能优化升级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该方案旨在通过问责机制,迫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动力。
首先,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的目标和时间表,并设定相应的问责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将被要求按照规定的目标和时间表进行产能淘汰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同时,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未能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问责,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其次,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注重落地落实。政府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了解企业在产能淘汰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产能淘汰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那些不配合产能淘汰工作、敷衍塞责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促使企业主动履行责任。
最后,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注重激励和奖励。政府将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产能淘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和奖励。这既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减免税费、给予贷款支持等,也可以是精神奖励,如表彰和表扬等。通过激励和奖励,政府希望能够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产能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的实施对于解决我国产能过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问责机制,政府可以迫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能优化升级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同时,政府还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激励和奖励,政府希望能够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产能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 篇二
近年来,我国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实施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以推动产能优化升级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该方案的实施将在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将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通过对企业的问责,强化企业对产能淘汰工作的重视和执行力度。对于那些未能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问责,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通过问责机制,政府可以推动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能的效率和竞争力。
其次,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促进产能的优化升级。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产能淘汰的目标和时间表,并设定相应的问责指标。企业将被要求按照规定的目标和时间表进行产能淘汰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通过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的实施,政府可以促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能的优化升级。
最后,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政府将了解企业在产能淘汰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将加强对产能淘汰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那些不配合产能淘汰工作、敷衍塞责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促使企业主动履行责任。
总之,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的实施对于解决我国产能过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促进产能的优化升级,提高产能的效率和竞争力;通过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 篇三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二五”及以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淘
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淘汰落后产能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条 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
(三)未及时上报公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淘汰企业名单的;
(四)未完成各项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本辖区落后产能出现明显反弹的;
(六)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
(七)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处理好职工安置,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失误,形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未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规定的其它任务的。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没有完成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有关项目的;
(三)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本部门所监管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出现落后产能明显反弹的;
(五)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考核计划的企业,未完成当年计划指标任务,年度各类评选先进和政策扶持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有以上应当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行政问责。
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九条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省政府和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行政问责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