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推荐3篇】

时间:2011-04-06 05:15: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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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农工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农工贸市场的秩序,制定一套全面的监管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介绍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首先,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第一,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工贸市场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农工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全面、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参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市场预警的准确性。

第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指导活动等形式,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第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工作。

在具体实施方面,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提出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根据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出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大对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四,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激励市场监管人员积极履职尽责,推动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是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套全面的监管措施。通过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能够有效维护农工贸市场的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具体实施方面,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够确保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顺利推进和落地实施。

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制定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市场发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根据城乡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竣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与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合法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根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同,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可以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与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三)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区)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特别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以及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安全检查。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立菜农自产自销区,方便群众,同时配合县城管部门强化周边城区市容管理,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对走街串巷沿途交易和以马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零散摊担、板车(三轮车)、临街违规屠桌,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及各乡镇(区)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章市场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业主和市场产权所有者,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产权属于国有的农工贸市场临主要街道的店铺视为门面,市场内经营场所原则上视为摊位。产权属于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门面或摊位的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或交易手续费按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经营业主收取。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由县工商局自行收取。集贸市场内地方各税由县地税局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统一代收。

第十七条县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从自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五章市场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农工贸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严格入市场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一问题或事项坚持谁先受理,谁先检查的原则,并将受理情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工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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