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篇一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相关主体的其他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性质。这种独立性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特征,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本文将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独立性的意义以及独立性的具体体现三个方面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首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定义中。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于行为人的其他法律关系,即经济法责任不受行为人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例如,一个企业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但该企业仍然要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劳动法责任;二是独立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经济法责任的产生不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例如,一个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即使企业主觉得自己没有恶意,也要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助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正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客观,避免了个别利益的干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助于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使得法律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和时代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实践中有着具体的体现。首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在法律程序上。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在法律效力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使得法律责任的产生和法律效力的执行相互独立,即使相关主体对法律责任的产生存在异议,但法律责任的执行仍然会进行。最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在法律适用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法律适用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行为人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干扰。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特征,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意图的特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助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正性,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法律程序、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上有着具体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重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篇二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相关主体的其他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性质。这种独立性在经济法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本文将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效力的执行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三个方面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首先,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能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出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而现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可能无法完全适应这种变化。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能受到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限制,需要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保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法律效力的执行上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尽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法律责任的产生和法律效力的执行相互独立,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行政干预、利益关系等原因,一些违法行为者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导致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受到侵蚀。因此,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尽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法律适用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和个别利益的干扰,导致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加强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效力的执行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可能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出挑战。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改进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以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篇三
【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责任体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责任体系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营权的一种干涉,不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虽然短期看来没有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进而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状态,损害市场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时,总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经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进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施任何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策机制,它决定人们如何做出决定,做出何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定是感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低于其违法收益时,他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须
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如何才能保证违法者违法的成本高于其违法的收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地分析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考虑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另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前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防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功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在进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营者可能进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也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表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少额赔偿。虽然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仿效风险而言,这种赔偿是不足的,是少额的。
三、经济法的责任体系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总是以其背后的利益为考量的。由于各个部门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式,而是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从一定的利益考量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种责任形式,而只是对某一种或一些责任形式更加偏重,这种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驱使的。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罚款条款占整个法律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55%。因为反垄断法要通过罚款这种责任形式,来保护竞争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虑。
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它部门法责任表现在,其责任系统是行政类责任形式在先,民事类责任形式在中,刑事类责任形式在后,市场主体的责任在先,主管机关的责任在后。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而且体现了经济法先规制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例如,反垄断法第46、47、48条规定的是罚款,第50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第52、54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同样也是先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再规定主管机关的责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具有独立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