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方案【优秀3篇】

时间:2018-08-03 05:18: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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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方案 篇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建房需求逐渐增加。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如盲目建房、违规建房等,给农村环境和农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问题,制定一套有效的管控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加强村级规划建设。村庄是农村的基本单位,只有做好村级规划建设,才能有效控制农村村民建房问题。村级规划建设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风貌规划等,旨在规范农村的发展方向和建设标准。通过细化村庄的用地规划,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避免村民盲目建房和乱建乱搭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加大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房行为。同时,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合法建房的认知,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只有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才能有效防止违规建房的发生,维护农村环境的整洁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在建房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建筑知识和技术指导,导致建房质量不过关。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技术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对村民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建筑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建筑咨询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专业的建筑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性和质量。

最后,应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按照规定进行合法建房的农民,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建设。而对于那些违规建房和破坏农村环境的农民,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方案应包括加强村级规划建设、加大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技术指导以及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更好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

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方案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建、扩建和翻修。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铁路、公路、输电线路沿线村民新建住宅应严格遵守相应建筑控制区规定的距离标准。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一律实行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年初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指标不结转。

第二章建房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申请报告;

(二)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四)新建的需提交无房或分房的证明材料;

(五)新建和扩建的需提交所在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意见;

(六)个人建房资格审查表;

(七)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交耕地占用税缴款凭证或免税凭证;

(八)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耕地开垦费缴费凭证;

(九)翻修、异地新建和扩建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证;

(十)异地新建的需提交原基还耕保证书。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

(三)国土资源中心所、乡镇建管站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查;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五)资格审查结果张榜公布;

(六)国土资源中心所、乡镇建管站审核;

(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八)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十)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

(十一)国土资源中心所工作人员会同其他相关人员放线定

界;

(十二)复核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委会主任为本村(居)土地管理员,代表村(居)委会行使村民建房管理职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并对其建房资格和选址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村民小组成员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全程监管村民建房,掌握本辖区内土地动态信息,制止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继续违规建房的,上报国土资源中心所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村民建房审核,对村民建房用地做到“三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乡镇建管站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对村民建房做到“三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审核村民建房资格和选址情况;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责令停止建设;对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全县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查处村民建房违法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超批准用地面积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村(居)委会村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每出现一起违法建房行为,扣减转移支付2000元,并给予村(居)土地管理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中心所履责不到位造成违法建房的,出现一起对所长给予警示谈话;单个乡镇出现三起对所长给予诫勉谈话;单个乡镇出现五起对所长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乡镇建管站履责不到位造成违法建房的,出现一起对站长给予警示谈话;出现三起对站长给予诫勉谈话;出现五起对站长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责不到位造成本辖区内违法建房的,出现五起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示谈话;出现五起以上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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